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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圖利與行政裁量之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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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與行政裁量之釐清
略以
按刑法第131條第1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關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於90年11月7日業已修
正,為使公務員行政裁量權範圍內之事項與非法圖利行為之區分更為明確,分別於上開條
文中增列「違背法令」之要件 ,並以公務員「明知」為主觀處罰要件,以避免公務員未
盡明瞭其行為是否違背法令,即逕以圖利罪相繩之不當;此外,將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
即「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始構成犯罪,避免
對「便民」與「圖利他人」發生混淆,影響行政效率。
臚列如下
(一)明知違背法令
(二)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三)因而獲得利益
就我微薄的法律概念
第三點應該是無庸置疑
所以就(一)明知違背法令來說
首先應該在於是否違背法令
公務員就是要依法行政
所以給840趴是否合法就可以抗辯
也就是給840趴是否正當可能要看是否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
新聞上所報導的會議紀錄專簽等
係爭此點
假設違背法令了
進入明知這點
到底是不是有幕僚指陳法令違法
而柯文哲卻執意要給840趴呢
以新聞報導柯文哲專簽交辦來說的話
並且有官員證實
這點對柯文哲非常不利
(二)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這部分重點在不法利益部分
這點可能是最能確定的的地方
可能就是調查柯文哲的金流以及監聽是否有對價
個人覺得在調查上可能會因為這部分的結果
來斷定是否成立(一)明知違背法令
現今的柯文哲在這部分上倒是讓我有點疑惑
不過因為這件案子牽涉的金額非常鉅額
可能需要滿長的時間偵查
但是卻迅速的有柯文哲列被告的新聞
可能已經醞釀了一段時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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