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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刑法詐欺罪只要判三年?
乳提
今天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有關於刑法詐欺罪規定如下:
第 61 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
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
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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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法官認為情節輕微竟然可以免除其刑?
第 三十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
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0 條
(刪除)
第 3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
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
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3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
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 344-1 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
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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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付款設備指的不就是ATM嗎?
刑法詐欺罪最多只要判七年?
難怪台灣詐騙橫行,
有刑法339的八卦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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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回文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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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卦] 刑法詐欺罪只要判三年?
Gossiping01/31 14:10
01
Re: [問卦] 刑法詐欺罪只要判三年?
Gossiping01/31 14:16
15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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