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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為什麼台灣法律沒有堡壘原則?
「城堡準則(英語:castle doctrine,又譯為堡壘原則),亦稱城堡法(castle law)或
居所防禦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居住防衛權,一種法律原則,始於羅馬法
,存在於英美法中,賦予在特定情況下,被侵犯人可以對於入侵其宅邸(在某些美國州份
,也可以是機動車或工作場所等合法占用的空間)的進犯者使用武力(甚至是致命武力)
進行防範和對抗的權力,而對於所造成的後果免於法律責任且不被起訴。 」
上次有一個新聞
有個竊賊闖入人家家裡
結果被男主人勒死
被判決有罪
今天是男主人孔武有力
而且闖入的人只有一人
可是如果今天是女生一人在家
闖入者有三四個男人呢?
為什麼台灣法律不通過堡壘原則法案?
開放給一般受害者絕對權力可以武裝自衛
他媽我都要死了,還要考慮防衛過當的法律問題?
而且說實在,如果歹徒能嚇跑
誰願意殺死歹徒? 家裡還變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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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沒魅力才覺得男人花心,男人沒實力才覺得女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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