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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紀綱:瞎挺警察的你們是不是反串陷害他
這個紀綱
是一個刑事訴訟法的老師
他對於這次警察事件的評論,我覺得很有道理跟各位分享。
同時也評論到當初大外割事件,假如那個警察肯積極尋求和解,可能會有不一樣結局。
==============分隔===============
兩段影片,我同時貼在留言區。這樣比較公平,同時也代表這是兩個必須要不同處理的事
件。
先講一下,會把二段連結在一起的錯誤思維。如果可以是這樣的連結,而不分開討論,那
就代表社會上不需要執法者的存在。人人也都可以是警察。(如果聽不懂,代表你腦子有
問題,但卻不自知,只不過是在網路世界裡,讓你有講幹話的機會而已,我不想浪費時間
再跟你解釋)
所以,重點在超商浩克已經在外面「坐著」那一段。坐著,代表的意義是沒有攻擊之虞了
。
即使認為警棍第一下之前,還無法判斷(老實講,這已經是辯護狀常用的:退萬步言…)
,當打下去之後,超商浩克的手在幹嘛?是用手擋著頭,整段影片可以看到浩克的手,要
不就是在背後,要不就是擋著頭。
沒有任何繼續攻擊之虞,其實很明確了。
1.把警棍打到斷掉的警察,刑責上很明確:
普通傷害罪,很有機會進入134加重。
2.而且在訴訟程序上:
這是在執行職務時所犯,不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即使浩克不追究,檢方還是要偵辦,
也可以起訴。
3.如果檢方硬一點,連旁邊沒出手制止的員警,可能都有事,別忘了,法律上他有保證人
地位,而且他的同事明顯濫權。
4.至於浩克,毀損、妨害公務、傷害,本來就跑不掉。
至於有人會拿警械第4條,出來丟人現眼的,勸你收回去,上面已經講到客觀情形浩克坐
在地上,手的動作代表沒有攻擊之虞很明確了。況且,憲法位階的比例原則作為上位階的
控管,也還沒死。
起訴、審判者都不是警方,一面倒認為警方執法沒有違誤的。如果是警方,你是不是被警
界高層洗腦洗到壞掉了?如果是民眾,上次桃園大外割事件,你有替被起訴的員警,出過
一毛錢的律師費嗎?全都嘴砲而已。
- -
今天刑事局警官那頭有打電話來問,後續的處理問題,我的回答:
訴訟技巧上,和解,然後拼偵查中緩起訴處分。如果硬要凹,那就是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誤以為還有攻擊之虞,或者太緊張誤以為有拒捕之虞。這樣就變成過失傷害,變成告訴
乃論之罪。浩克不提告訴,刑事部分就完全解決掉了。
如果是有點挺偵查機關的檢察官,或許會硬著頭皮,接受這樣的結局。(大外割事件為什
麼後來搞成這樣?告訴人不爽提再議成功才改而起訴。當初瞎挺那個員警,導致沒和解,
對那個員警來說,你們是不是反串陷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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