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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刑訴:傳喚與通知之區分

最新2024-03-15 23:36:00
留言17則留言,4人參與討論
推噓5 ( 5012 )
刑訴271: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刑訴71-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 疑問一:為什麼271後段要稱「通知」? 刑訴上,通知的主體不是司法警察官嗎? 但271指的是應該是院方「告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場審理」的行為 而不是指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事實&證據所為 使用「通知」豈不是很容易混淆兩者? 疑問二:院方「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之方式? 按刑訴71,傳喚應使用「傳票」為送達 那麼實務上,法院「告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場」 究竟是使用「傳票」還是「通知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8.114.2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10422493.A.740.html

17 則留言

WESTONE, 1F
所以71-1是用通知書,是沒到場義務的。白話講你不去也沒

WESTONE, 2F
關係。

WESTONE, 3F
不過通知不到的不利益要自行承擔就是了。XD被通知過的小

WESTONE, 4F
心得。

CCWck, 5F
71-1還有後段: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

CCWck, 6F
察官核發拘票。

CCWck, 7F
並不是不去也沒關係

CCWck, 8F
通知書沒有準用71條第二項第四款,不到可能會拘提這件事不

CCWck, 9F
用記載在通知書上,反而有可能造成對當事人的突襲

WESTONE, 10F
是的,c大講法較精確。

abbasxu, 11F
要區分起訴前起訴後

chouwang68, 12F
通知還有主體,這又是哪個什麼「名師」的發明。271的

chouwang68, 13F
重點是審判期日應在場人!否則就是準備被用379上訴。

chouwang68, 14F
讀法律還是從教科書建構起,才不會很容易被混淆,最

chouwang68, 15F
重要的是時常精進自己。才不會如姜世明教授所言,只

chouwang68, 16F
為應付考試,因名額保障勉強上榜,任職後停留在補習

chouwang68, 17F
班講義的程度,那荒誕的場面就不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