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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通保法可否作為刑訴159的特別規定
如題,雖然實務上就監聽錄音及譯文多認為是屬於非供述證據,且刑訴159條的立法理由並
未明示通保法為傳聞例外的特別規定,但還是想請問如果仍把監聽內容作為供述證據處理,
那麽是不是可以把通保法18-1用反面解釋的方式,將該條文當作刑訴159中的「除法律另有
規定」,使之成為傳聞例外而有證據能力?不知道這樣解釋是否妥當或有老師曾有相關討論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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