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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治外法權"要如何望文生義來理解?
大家在念國際法的時候 應該都有聽過"治外法權"
例如A國的大使在B國犯罪
但是因為A國大使是代表A國的主權
所以B國基於國際慣例 無法對A國大使進行審判
網路資料定義是:"一國國民在他國領域內,排除當地國法律的適用,通稱治外法權。"
也就是A國大使在B國擁有治外法權
但"治外法權"這個中文名稱是怎麼來的?
治外? 是統治以外? 法權? 法定權利?
請問這四個字要如何望文生義?
謝謝
啊 謝謝 大家 我想通了
所謂"治外"就是本國統治區域以外
"法權"就是司法權
一個國家的司法權行使是主權的表彰
而一位大使因為是代表國家的主權在他國交涉
雖然在母國的統治區域以外(治外) 但因代表母國的主權
其行為是否違法的的審理及判斷司法權(法權)行使歸屬則為其母國
所以治外法權就是國家司法權 因為代表國家主權的大使在他國而因此延伸
但並非大使基於個人所產生的權利 而是屬於母國的權力將其包覆
故使其看起來像有特權一般 但解釋上是國家的權力 而非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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