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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法律小教室-攻城獅篇
沒想到法律小教室可以在休賽季期間這麼頻繁的開課XD
本來要引用攻城獅的發文來解釋的,但電腦板不太會用,就用引述的了。
另外先說,畢竟只是法普,就假設他們是一般的球員合約來討論
如果有另外的特殊約定,不在討論範圍內XD
一、攻城獅與大聖的合約從簽約日起「兩邊就有遵守合約的義務」
「故攻城獅與林秉聖簽訂之委任合約訂於2023年9月1日生效」
1.相關法條參照勞動法規跟民法委任or僱傭章節--感謝版友提醒,這裡做一些修正
首先,球員不適用勞基法,但是他們的契約是「委任契約」還是「僱傭契約」在法院過往
案例有不同的看法,簡單說採僱傭對被解約方比較有利,因為民法第489條的終
止權,要有「重大事由」才可以行使,過往因為都是球團方終止契約
推測是認為球員相對較弱勢,所以有部分的見解認定雙方是僱傭關係,但沒有定論。
參照https://reurl.cc/M8lpRW
2.在簽約日到生效日(2023/09/01)之間的效力
生效日期往後壓,大家比較孰悉的應該是租屋的時候,會壓一個從何時開始起算的日期
那如果你簽約後你不想住了怎麼辦?一般的房東就會快樂地收下你的押金
意思就是,這段期間就是有契約效力了啦,有人違約就是要付出代價。
3.小結
大聖不能以契約生效日在後面就說這不算有簽約。
二、大聖在簽約後不想履行契約義務的作法
1.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終止契約在法律上的意思是從終止的時點開始,向後失去法律效力,可以單方面主
張契約終止,不需要對方的同意。
解除契約則是會使契約回溯到一開始失其效力,有法定的解除事由,也可以由雙方合意
解除契約。
以上比較可以參照 https://reurl.cc/YeAzKx
2.大聖的兩種做法
攻城獅如果沒有做甚麼壞事,不會用到法定解除(參照https://reurl.cc/x7rqyE)
那這時大聖就是選擇「合意解除」或民法549條的「任意終止」
但如果最後走上法院,法院認定是僱傭契約的話,那大聖就會比較吃虧哦
因為重大事由的認定是,不終止契約會導致雙方不公平,以這個案例來說
我還真不知道大聖要主張什麼理由,可以構成解約的重大事由。
所以攻城獅的發文才會寫「攻城獅球團與林秉聖在合意簽訂合約後,並無收到林秉聖提出
解除合約的書面說明,且雙方所簽訂的委任合約書並非單方面提出解除即生效。」
因為他們自己沒有要解約,所以只能被動等大聖提出解約的要求後再處理。
三、攻城獅可以採取的作法
1.向大聖請求民法549條第2項或民法489條第2項的損害賠償
如果大聖走終止的路線,那除非他舉證他有不得不終止的理由或重大事由(錢太香不算^^)
否則他就是要賠償攻城獅的損失。
補充:有板友問到損失怎麼算的問題,以這個案件來說應該蠻難的,比較明確的損失可能
就是送印的球衣、製作中的周邊吧。畢竟就算球團主張因為跟大聖簽約才會錯
失誰誰誰,其實都很難證明兩者有因果關係QQ
2.與大聖商談如何解約
這邊就會涉及大家討論比較多的違約或違約金的問題,但違約金的前提是契約要有約定
,沒約定就只能走一般的損害賠償交給法院認定損害額,而違約金的概念是你不履行契約
義務後衍生的賠償金,像是不跟著球隊練球、不出席球團活動等,如果是合意
解除,會比較像是兩邊談買斷那樣,攻城獅喊價要大聖拿錢來換自由身。
所以,如果合約有寫好定額的違約金(例如有的合約寫罰3倍月薪),那就直
接照拿著合約叫大聖掏錢,不給就法院見,簡簡單單輕輕鬆鬆^^
3.球團直接單方面解除契約
如果大聖既不解約也不終止,然後都不履行球員義務,基本上這個狀況通常會符合法定解
除契約事由,球團可以直接解約求償。
四、結論
目前看起來啦,攻城獅這裡法律上站的比較穩固,當然大聖把錢賠一賠也絕對是合於法律
的作法,只是合法的行為跟合於職業運動規範or道德的行為是不是同一件事,我想就很有
討論的空間了,只能說,台籃有台籃的玩法,你怎能不愛台灣籃球(誤
以上大概4醬子,法律小教室,我們下次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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